证明材料需注明“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字样,并注明政策认定有效期或年审信息,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否则无效。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载明人员中应包含申报毕业生本人,申报毕业生不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材料的载明人员,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关系,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不在同一户籍但与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手写书面承诺(申报人签字盖手印)。
(3)低保证明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的可由申报毕业生出具书面说明(申报人手写签字盖手印),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须处于政策认定有效期。
(4)低保存折(注明资金流水信息属性:低保),低保最新领取时间须在申报学年当年或毕业年度。
第二类:脱贫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或脱贫人口家庭证明,并附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残疾证。
注:
(1)证明材料中需注明“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并明确脱贫人口、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或当前认定状态。
(2)脱贫人口为申报毕业生本人或残疾人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家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以脱贫人口家庭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证明材料中需明确说明申报毕业生及残疾人员均属同一家庭直系亲属成员。
(4)补贴申报时(申报学年当年及毕业年度)处于脱贫人口、脱贫人口家庭认定有效期或证明出具当时状态须为脱贫认定有效状态。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残疾证明包含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第三类: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
(1)证明材料需明确“建档立卡脱贫”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证明材料需明确申报毕业生属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
(2)申报毕业生名字不在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中,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中载明人员在同一户籍且具有直系亲属身份的,需额外提供户籍证明。不在同一户籍但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载明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可由申报毕业生本人出具手写书面承诺(申报人签字盖手印)。
(3)证明材料载明人员非申报毕业生直系亲属但对其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可由申报学生本人出具手写书面承诺(申报人签字盖手印)。
(4)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材料需注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认定有效期、年审信息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第四类:残疾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第三代残疾证(卡)信息页面复印件或《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含首页、照片页及残疾等级页),未持有残疾证(卡)的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学生本人《残疾证明》。
第五类: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由申报毕业生本人提供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提供生源地或户籍地街道(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社会(民政)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学生本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明。证明材料需注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有效期或出具证明时当前认定状态,以上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第六类:获得国家助学货款的毕业生
1.无法提供贷款合同的可使用电子网签页面截图,截图需要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
2.毕业生本人在学期间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主要信息页面,页面需载明贷款时间、贷款人、获批时间等主要信息,不能提供贷款合同可提供相同载明信息的电子网签截图。
3.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人为学生家长的,需提供户籍证明。以上材料需带有“国家助学贷款”字样,不得以模糊化用语代替。国家助学贷款核准批拨日或贷款期信息须处于本学历就读期间。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同时符合多个申报类型的,申报类型只选择一个。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需用A4纸打印,限一页,签名需手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申请表背面。
(3)请需要申请的学生在10月20日和10月21日两天内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农学院外联部邮箱(1278185208@qq.com),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农学院团委办公室(成都校区7教410办公室)。
农学院团委
2022年10月14日